一、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7月19日局給字第0990019282R號函及教育
部99年7月14日台高(四)字第0990121106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
五、規定略以,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
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;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及
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,不在此限。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,惟
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,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
數額。經查貴機關(含所屬)報送之「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
稽核系統」有部分員工補助資料未合規定,及員工子女身分證號與其
他助學措施申請人重複之情形,本案請釐清究明後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三、 本案請於時限內報核,以利本府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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